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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搞獨裁、企業倒光光

flyanddance 發表於: 2009-9-22 15:39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一直覺得馬總統上任後,台灣就有救了,怎麼老是在出包,內閣一直在亂搞,政見一直在跳票,現在又出現一隻NCC機構在崩壞台灣企業,搞垮台灣經濟,難道馬政府目前所要做的不是搶救失業率、恢復台灣經濟、走出金融風暴讓台灣人民生活變得安定嗎?目前只看得到政府在政策上只以自已的政黨利益為優先,只為鞏固自己政黨之根基而修法,只為排除異已而行動,人民的苦難,企業的衰敗,經濟體系的瓦解都看不到嗎?
我是一位小公司的業者,即沒有專業的生產技術,也沒有高深的專業知識,所以只能做一些批發國外進口商品的小生意來糊口,但是這一年內,不論是上游廠商還是同行批發商,一間接著一間在倒閉,一堆老闆或員工都變成了無業遊民,這是怎麼回事啊?現在我終於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因為現在也發生在我身上了,正因為政府亂搞政策,下面的機關人員為求績效就對中小企業、對人民開鍘,以莫名其妙的理由作為違法依據來取締業者,隨意亂開罰,搞得業者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可以賣的合法產品也不敢賣,因為會被警察亂定罪,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而帶上手拷,只因為馬總統下令要在一年內杜絕民間非法監聽,就令下面的執法人員急的跳腳、胡亂作為,沒有法律依據的行動也做的出來,就算錯了也不用負責任,拍拍屁股就走人,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給業者自行收拾,自生自滅,這就是我們所信任的馬總統所得到結果嗎?
何謂非法監聽?即然已定義是非法了,當然就是有犯罪事實的現行犯啊!犯法的人被抓是應該的,可是現在卻不是如此,正如所說的,執法人員已經是在胡亂作為,連販售器材的業者都當成是違法來處理,最可笑的是這些器材都是合法的產品,都是一般科技產品,只因為使用者將產品用在監聽、竊錄的犯法行為,我們這些業者也變成違法了,這種無理取鬧的連作法,是台灣史上最可笑的,這種行為只有三歲小孩才會做的出來,難道台灣的執法人員已腐敗到這種程度了嗎?
就像現在警方正在取締的錄影筆、小型的攝影機、各式造型可錄影的設備,只因為這些產品可以讓使用者便於偽裝、便於竊錄犯罪,就說這些產品是違法的,這還有天理嗎!大家都知道會犯罪的人所使用的工具或器材,除了槍炮彈藥所管制的是違法器材,其他的也只不過是一般的商品,難道殺人犯拿變型金鋼的模型打死人,那賣模型的業者也同樣犯法?如果妨害秘密罪的犯人拿SONY生產的錄音機,來竊錄別人隱私,那SONY是不是也在賣可以讓人便於犯法的違禁品呢?
最近警察大規劃的取締市場上所謂的錄影筆、針孔攝影機,只是因為認知上直覺是以可便於消費者使用在違紀犯法的行為,就以妨害秘密罪法條為由,任意起訴業者、扣押產品,可是事實上業者並沒有為了營利而偍供便於犯法的器材給罪犯去犯法啊,而且有那一個犯人會在買東西時說他是要去犯法的呀!
就像是錄影筆好了,錄影筆的功用是在錄影拍照用,就像是1台沒有螢幕的數位相機,就因為造形像一支筆,這就犯法了啊,筆的造形又跟觸犯妨害秘密罪有什麼關聯,為什麼現在的NCC官員連同警政檢調人員,只憑藉著自我意識就能判定什麼樣商品是足以構成供給便於竊錄之產品的妨害秘密罪呢?難道被污衊的企業主就只能自認倒楣嗎?這些亂扣帽子的檢調人員就不用負責任嗎?
如果要講法律,那警方在沒有獲得申請監聽許可,是不可以使用任何器材做出監聽、竊錄行為的,目前警方人員幾乎在辦案過程都是以自購器材來側錄、竊聽,那警方人員不就是知法犯法,也犯了妨害秘密罪,罪該萬死,為什麼檢調單位不去偵辦警方違法犯紀人員,卻來擾民抹煞企業生存呢?
基隆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林富貴,他說,業者只是販賣,並無法得知購買者的動機和用途,針孔設備是一種蒐證工具,消費者也可作為正當用途,販賣本身並不犯法,除非業者違反商標、專利法、或未取得營業許可就販賣等情,否則不成立犯罪。
台灣的企業應該振作起來了,應該連合對抗這股台灣亂象,對抗這股濫權勢力。

相關新聞連結:犯罪者均是屬於個人行為,警方卻要牽連合法業者,可恥也。
真正犯法的行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22/78/1plgo.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5/1qbgz.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1/1qbaj.html


被亂扣帽子的業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17/1qba4.html

最新回復

TPA at 2009-10-26 18:08:01
對於重大政策會先採試探性的做法
要是民眾怨聲載道,就會暫緩施行

要是民眾沉默不語,就會迅速通過
這就是自我感覺良好的他所堅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