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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 簡介

kkman 發表於: 2009-9-04 13:35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人的一生脫離不了生、老、病、死、傷、殘等危險,人身保險即在對這些危險提供保障,以填補經濟上的損失,目前商業性的人身保險商品可分為下列四大類:

一、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乃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即被保險人於約定保險期間內死亡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又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生死合險

又稱為養老壽險,乃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生存保險金,故同時提供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保障的保險。

(二)死亡保險

乃承保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為提供死亡保障的保險。

死亡保險依其約定期間的長短,可分為:

(1)定期壽險:即提供被保險人固定期間死亡保障的保險,如10年定期壽險、20年定期壽險等。

(2)終身壽險:即提供被保險人終身死亡保障的保險。

(三)生存保險

乃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為純儲蓄性的保險。

目前壽險商品大多以終身壽險、生死合險為主約的設計方式,再搭配定期壽險附約,以增加死亡保障。且不論是終身壽險或生死合險,又有增值型、還本型、多倍型的設計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1)增值型;即保險金額於約定期間內(一般為繳費期間),按約定比率,以單利方式或複利方式逐年增加額度,因此保險保障額度每年得以增加。

(2)還本型:即在約定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的情況下,每隔一段期間(如3年、5年),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某比率,給付生存保險金,即每隔一段期間,被保險人得先領回部份保險金。

(3)多倍型:即在約定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特定危險事故死亡時,保險公司按原保險金額的倍數(如2倍、5倍)給付死亡保險金,以增加死亡保障的額度。

另外;保險公司有提供針對兒童所設計的教育年金保險、終身壽險;債權人債權確保所設計的信用人壽保險;保險與銀行、投信結合的理財型人壽保險等等商品。

二、傷害保險

又稱為傷害保險或平安保險,乃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保險的給付項目主要包括下列兩項:

(一)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等級表所列之一者(共二十八項殘廢項目),保險公司按其殘廢等級給付殘廢保險金。

除上述兩項給付項目外,被保險人可依據自身需要附加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甲型)或(乙型)。

(三)傷害醫療保險給付(甲型)?實支實付型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即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四)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乙型)?日額償金型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傷害保險的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另行指定或變更。但在被保險人死亡前,要保人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除上述個人傷害保險商品外,針對外出旅遊、洽公期間所可能面對的傷害損失,另有旅行平安保險可提供保障。

旅行平安保險:乃提供被保險人於國內或海外從事旅遊或洽公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可能發生的死亡、殘廢等損失,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且消費者可依自身需要,附加傷害醫療損失的保障。另外,有些保險公司對於海外旅遊者因疾病所引起的醫療費用損失,也一併提供保險給付。

目前旅行平安保險為因應消費者的需要,保險公司另外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但各家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及保險給付範圍並非完全相同,消費者應斟酌本身的需要,購買適合的旅行平安保險。

三、健康保險

乃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體不健康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所得收入損失,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

健康保險主要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及失能所得保險兩種。

(一)醫療費用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所致住院醫療費用損失,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但一般的醫療費用保險,對於門診醫療費用損失並不提供保險保障。

上述所稱「疾病」乃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30日後所發生的疾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乃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醫療費用保險的給付項目主要包括:

(1)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病房費用、膳食費用、護理費用(通常不含特別護理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

(2)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因施行手術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保險單中附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表,給付時,按表中所列的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各項醫療及雜項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對於此項費用的給付,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消費者應多加注意瞭解。

醫療費用保險的給付方式分為:

(1)實支實付型:指在約定金額範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損失給付各項醫療費用保險金。

(2)定額給付型:指按約定金額給付各項醫療費用保險金。

(3)日額償金型:指依實際住院日數,每日按約定金額定額給付保險金,但有最高給付天數限制。

目前醫療費用保險給付方式,各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彈性很大,消費者可於購買時詳加瞭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失能所得保險

乃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因而無法工作所發生的所得損失,由保險人提供失能保險金給付的保險。目前壽險公司所販賣的所得失能保險,大多僅承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所得損失。

上述所稱「失能」,在保險單中有明確定義,但各家壽險公司的定義不盡相同,有些較寬;有些較嚴,消費者可於購買時,多加詢問瞭解,以避免糾紛產生,影響自身權益。

除上述兩項健康保險商品外,壽險公司另外提供下列健康保險商品:

(三)癌症保險(防癌保險)

即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經由公、私立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

癌症保險的保險給付一般包含下列項目: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僅限一次)

癌症手術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保險金

癌症放射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免費健康檢查(有期間與次數的限制)

骨髓移植(僅限一次)

豁免保險費

(四)重大疾病保險

即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經由公、私立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上述所稱「重大疾病」乃指癌症、癱瘓、腦中風、心肌梗塞、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項,保險單中有詳細的定義說明。

另外,保險公司尚有針對特殊族群所設計的長期照護保險、終身醫療保險、婦女保險、愛滋病保險、先天性疾病保險等等健康保險商品。

四、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乃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於特定時間開始,依約定給付條件,在約定期間內,定期給付約定的年金金額的保險。

通常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年金給付條件,但可於契約中約定「保証給付期間」或「保証給付金額」。所謂「保証給付期間」;乃指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証給付年金的期間。所謂「保証給付金額」;乃指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証給付年金的總額。年金保險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另行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後的年金受領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前,得由要保人指定或變更之。

目前年金保險分為即期式年金保險與遞延式年金保險兩種。

(一)即期式年金保險

在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公司即開始定期給付年金金額,通常採用躉繳保費方式(即一次繳費方式)。

(二)遞延式年金保險

在保險契約訂立經過一段期間後(如10年、20年),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如60歲、65歲)時,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的年金保險,通常採用分期繳費方式,且配合被保險人退休時才開始給付。

年金保險是一種老年財務規劃方式,主要是為確保本身老年退休後,經濟生活安定所作的安排,因此在目前壽命不段延長,老人族群愈來愈多的情況下,解決個人老年經濟問題,在年輕時以購買年金保險商品來因應,不失為一良好選擇方案。

目前有些保險公司將年金保險商品與其他人身保險商品組合成套裝商品販賣,以增加保障範圍,消費者可依自身負擔能力、財務規劃加以選擇。

五、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乃以一張總保單,提供企業或機關團體的正式員工或會員,各項保險保障的保險,即以企業或機關團體為要保人,其員工或會員為被保險人,所安排的保險,保險費的負擔可分為全部由要保人(即企業)負擔,或由要保人(企業)與被保險人(員工)比例負擔的方式。團體保險內容主要包括;一年定期人壽保險、醫療費用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但企業可依自身員工福利規劃內容,另行安排適合員工的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