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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落跑 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討債

plurk 發表於: 2010-4-27 17:18 來源: ADJ網路控股集團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跑路」,就向保證人求償,提案立委賴士葆說,此舉可讓銀行認真尋找債務人求償,避免弱勢保證人受害。

明訂禁止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

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住變更,導致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將此條款刪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此條款長期遭濫用,使銀行不認真找債務人要債,卻找保證人討債,「柿子挑軟的吃」,影響保證人權利。

委員會並做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民法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訂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此外,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增列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賴士葆說,由於銀行往往基於風險考量,不願更換保證人,此條款可避免企業員工因當企業監察人而作保,導致要替該企業背非任職期間的債務。

最新回復

salaheyo at 2010-4-28 00:18:32
推~~~本來就應該這樣....不能債務人無法還款就直接找上保證人阿~
銀行要實地調查是否債務人事先就已處理好自己的財產,然後害保證人負擔債務~
尤其是購屋貸款事件,大兒子購屋貸款,媽媽和小兒子是保證人,結果大兒子故意不還款,名下財產已脫手,每月薪資請老闆不申報所得,結果害到媽媽和小兒子信用不良,小兒子一有工作,加入勞保,馬上被銀行通知要扣每月薪資的1/3,大兒子每月賺到翻,小兒子一輩子翻不了身,大兒子卻冷眼旁觀這一切,真是太可惡了